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经费开支审批权限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各项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财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安排,将全年的教育事业经费与各项收入统筹调剂。按照部门管理权限,实行部分经费“切块下达、归口审批”管理。
第三条 经费开支的审批,除特殊情况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年初预算经费指标额度内的用款,单项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由财务科负责人审核,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单项金额在1000-3000元(含3000元)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审核,报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单项金额3000元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审核,该部门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二)根据年初综合预算进行二次分配,划拨到各教学单位的预算经费审批:
1、由教学与科研处分配的教学实习实践经费,除按上述(一)规定外,还需由教学与科研处负责人共同审核(审批)。
2、由团委会分配的学生活动经费,除按上述(一)规定外,还需由团委会负责人共同审核(审批)。
3、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就业中心分配的学生就业经费,除按上述(一)规定外,还需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人共同审核(审批)。
(三)学院业务招待费和工作餐300元以上的开支,由院长“一支笔”审批。
(四)科研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审批: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1、资金来源于校外的项目经费,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所有支出由该项目专人经办,由财务科负责人审核,依次由项目负责人、教学与科研处负责人审批;金额在3000-5000元(含5000元),所有支出由该项目专人经办,由财务科负责人审核,依次由项目负责人、教学与科研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需经院长审批。
2、资金来源于校内的项目经费,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所有支出由该项目专人经办,由财务科负责人审核,依次由项目负责人、教学与科研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3000元以上,需经院长审批。
(五)因退学、休学、错缴、多缴等原因退还学费,由财务科负责人审核,报院长审批;教材费结算退款由教学与科研处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共同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需报院长审批。
(六)各部门审批人个人的支出,由本部门同级现职领导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七)各种借款的审批,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八)财务科认为有必要提请学院领导审批的,可不受以上限制。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的规定使用经费,不得将单项支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批手续和财务监督,如发现此情况,财务科有权拒绝受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批责任:财务收支的审批人对所审批的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财务收支,财务科不予办理。对不符合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及我院内部管理制度的,会计稽核人员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请求处理。既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报告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财务科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2013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