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是第16个国际档案日
今年的主题为
“奋进新征程 兰台谱新篇”
2020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档案法》
《档案法》修订亮点
亮点一: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
(1)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
(2)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
(3)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
(4)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亮点二: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1)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2)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3)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等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
(4)规定机关等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亮点三:国家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
(1)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2)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动档案科技进步,促进档案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
亮点四:对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提出相应要求
(1)规定机关等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等单位归档范围和档案管理责任,规范档案收集工作,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
(2)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保存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3)重要的非国有档案、私人档案,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经协商指定档案馆代管。
亮点五:加强监督并完善法律责任
(1)规定档案馆和机关等单位建立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发现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2)明确档案主管部门6类监督检查事项,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3)对买卖、非法转让、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等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各类档案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数额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