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法〔2015〕87号
福建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25号(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章程》,经我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0月19 日教育厅第1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福建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5日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2003年,龙溪师范学校(可溯至1905年成立的汀漳龙师范传习所)、云霄师范学校(创办于1958年)并入漳州教育学院(前身为1955年2月创办的龙溪专区小学行政干部讲习班);2007年漳州教育学院改制为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更名为“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漳州教育学院、龙溪师范学校和云霄师范学校作为福建省较早设立的师范类学校,一直致力服务漳州乃至闽南地区的师范教育和干部培养,为漳州教育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被誉为“革命干部的苗圃”、“闽南教师的摇篮”。
百年薪火传承,新时期,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教学、服务”双定位,坚持“以生为本、以师为本”的办学理念和“品德为先,素质为本,技术为体,技能为用”的教育理念,以“品德修养、综合素质、技术技能和创新意识全面协调发展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培养目标,不断深化改革,大胆创新,开放办学,集聚人才,培育特色,塑造文化,走新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发展道路,努力创建特色鲜明、水平一流的国家级高等职业学院。
为实现学院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中文简称为“漳城院”,英文译名为Zhangzhou City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为“ZCC”)。
第二条 学院法定地址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西洋坪路10号。
学院现有高校园区新校区和原教育学院老校区两个校区,地址分别为漳州市芗城区西洋坪路10号和漳州市新华西路296号。网址:www.zcvc.cn。
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地址。
第三条 学院由漳州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教学业务由福建省教育厅管理。
第四条 学院作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五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研发推广、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六条 学院是一所多科性、区域性的职业院校,面向城乡公共教育、金融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和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培养服务福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专业涵盖教育、财经商贸、文化艺术、食品管理、电子信息以及园林园艺等,并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适时调整专业设置,促进教育教学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第七条 学院招生纳入全省统一计划,生源立足福建,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区)。招生对象为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学制三年)和初中毕业生(学制五年)等,所有生源对象须通过省市规定的升学考试、校校合作办学等形式,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专科教育为主,构建职业终身教育体系,努力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条 学院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普通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形式;积极推行学分制管理。成人学历教育采用非全日制形式,学制可适当延长。学院根据社会需求举办多种类型的短期培训。
第十一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院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协议,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十二条 学院积极开展各类科技研发、推广应用、咨询服务、资源整合、项目推动,服务社会。
第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及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并积极参与境内外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行政两级管理体制,依法实施民主管理,发挥系(部)主体作用。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领导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院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上述重要事项。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有关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一般由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由正、副院长和有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组成,邀请学院党委书记参加,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确定。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有关工作并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上级规定和自身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学院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学院不同专业的副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应当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专业建设委员会由院内专业带头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院外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系(部)作为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系(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对本系(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工作由党政领导共同负责。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系(部)党总支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院工会负责。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工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在上级团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团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学生会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学院情报收集和信息咨询工作,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研发推广、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立德树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及其他规章制度;
(五)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实职;
(六)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协同创新、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各类型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情感、交际等领域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校友及社会关系
第四十五条 学院(含漳州教育学院、龙溪师范学校、云霄师范学校)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院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的人士;
(二)曾在学院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院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学院依法设立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校友总会,下设漳州教育学院分会、龙溪师范学校分会、云霄师范学校分会。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院之间的联系,促进学院与社会的合作。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支持校友会工作,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院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合作,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院建设、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学院实行校友代表制度,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社会参与制度。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成立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院事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单独举办或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实施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发推广等,实现学院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学院对校办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监督规范其发展。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院长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订立合同。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的举办者应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通过开展社会服务、办好校办产业创收和积极引入社会投资、捐资等形式,努力增加学院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一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经费项目负责制,进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项目预算、分期划拨、绩效考评。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五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校徽:
第五十八条 学院的校训为“厚德、强技、笃学、日新”。
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校歌(待定)
第六十条 学院的校庆日(待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广泛征求学院教职工、学生和漳州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院党委讨论审定,并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学院予以发布。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修改草案,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研究,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需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并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原制定的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具体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说明。
第六十五条 学院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学院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动公开)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