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和《漳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漳财行〔2014〕19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漳城院综〔2012〕21号《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系、各部门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院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出差审批程序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事先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填写《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学院各系(部门)分管经费领导对出差人员要严格实行“五定”,即定任务、定人数、定时间、定地点、定交通工具,并按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未按程序审批的不予报销。
第六条 教职员工因教学或工作需要参加各种会议(含培训)及公务出差(参加会议的还须持邀请单位加盖公章的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原件),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
(一)教职员工参加省内各种会议(含培训)或省内公务出差,经系(部门)分管经费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出差;系、部、处分管经费领导外出则须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二)教职员工参加省外各种会议(含培训)或省外公务出差,一律经系(部门)分管经费领导和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三)因公出国出境,一律经院长审批。
第七条 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成员参加省内外各种会议或外出调研,须经项目负责人和教学与科研处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须经所在系分管领导和教学与科研处领导审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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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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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含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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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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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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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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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含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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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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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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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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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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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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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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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
厅局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因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除校级领导、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往返可乘坐飞机外,其他人员经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并按如下规定处理:
1.副处级、副高级、正科级:往返6折以内的特价票可据实报销,否则,按单程飞机票价及另外一程其他正常交通工具直线距离票价报销。
2.其他人员:往返5折以内的特价票可据实报销,否则,按单程飞机票价及另外一程其他正常交通工具直线距离票价报销。
3.如果往返机票的票价是合并的,即机票上无列明单程票价的,计算单程票价时一律按票面价格除以2。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省外、省内市辖区外、省内市辖区内出差分别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厅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 厅(局)级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住单间或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安排住宿;处级及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
(一)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即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三个省份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均为每人每天100元(见附件1)。
(二)省内市辖区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三)市辖区内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但中心城区出差(单程距离
10公里
以下)的不予补贴,市郊区出差(芗城区、龙文区范围内,单程距离
10公里
以上,含
10公里
)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辖区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辖区内(不含芗城区、龙文区)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参加符合《漳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议遵照该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加符合《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培训遵照该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其他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得回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在途差旅费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其他会议,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和往返工作单位的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按上述相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会议通知中未明确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会务费(含资料费)超过1000元的,超过部分由出差人自理。特殊情况须经院长审批方可报销。
第二十八条 受学院委派参加培训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培训学习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培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
1. 学习时间一周(含)以内的,伙食补助费按第五章规定报销;
2. 学习时间在一周以上15天(含)以内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发给;
3. 学习时间在15天以上至二个月(含)以下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发给;
4. 学习时间在二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以下,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5元发给;
5. 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以及在中心城区(芗城区、龙文区)内学习的,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二)培训学习期间住宿费
培训住宿原则上住培训点提供的宿舍,住宿费原则上控制在以下标准范围内:
1. 学习时间一周(含)以内的,住宿费按第四章规定报销;
2. 学习时间一周以上一个月(含)以内的,住宿费按每人每天130元标准报销;
3. 学习时间一个月以上半年(含)以内的,住宿费总额控制在每人4000元以内报销;
4. 学习时间半年以上一年(含)以内的,住宿费总额控制在每人5000元以内报销;
5. 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以及在中心城区(芗城区、龙文区)内学习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城市间交通费
培训时间半年(含)以内的,培训期间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培训时间半年以上一年(含)以下的,每学期按照第三章规定的标准报销往返一趟城市间交通费(飞机除外)。
第二十九条 访问学者培训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原则上不超过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总额。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三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结算。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加免费提供住宿条件的会议、培训,以及当天出差往返、或到免费提供住宿条件的实习点巡视检查学生实习情况的除外。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应当强化对所属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部门或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出差报销程序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必须在返回工作岗位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可延期在30天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办理报销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第四十条 差旅费报销由经办人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粘贴好原始单据、已审批的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原件以及《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按审批程序由相关领导审查签字后,交部门报账员统一报送财务科审核报销。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填写报销单要认真、详细,票据粘贴要干净、平整、顺序、归类,不规范者,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报销的原始票据要合法、清楚、内容完整,否则,不予报销。造假者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出差人员提供的发票必须是由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或发票,不得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收据或往来票据。
第四十三条 出差期间,因不慎遗失票据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不予报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漳州城市职业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漳州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漳州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漳州市市直机关辖区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漳州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
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 份
|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
处级及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标准间/两人)
|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天)
|
北京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460
|
320
|
100
|
辽宁
|
480
|
330
|
100
|
大连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450
|
310
|
100
|
黑龙江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500
|
350
|
100
|
江苏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490
|
340
|
100
|
宁波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460
|
310
|
100
|
江西
|
470
|
320
|
100
|
山东
|
480
|
330
|
100
|
青岛
|
490
|
340
|
100
|
河南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450
|
330
|
100
|
广东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500
|
350
|
100
|
广西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500
|
350
|
100
|
重庆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470
|
320
|
100
|
贵州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500
|
350
|
120
|
陕西
|
460
|
320
|
100
|
甘肃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500
|
350
|
120
|
宁夏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480
|
340
|
120
|
附件2
漳州市市直机关省内市辖区外差旅住宿费和
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地市
|
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天)
|
厅局级 (省内出差住单间或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安排住宿)
|
处级及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标准间/两人)
|
福州
|
480
|
330
|
100
|
厦门
|
490
|
340
|
100
|
*漳州
|
480
|
320
|
100
|
泉州
|
480
|
330
|
100
|
三明
|
480
|
320
|
100
|
莆田
|
480
|
320
|
100
|
南平
|
480
|
320
|
100
|
龙岩
|
480
|
320
|
100
|
宁德
|
480
|
320
|
100
|
平潭综合实验区
|
480
|
330
|
100
|
|
|
|
|
|
备注:表中漳州的标准只限于长期驻市辖区外工作的人员回漳出差时适用